第九十三条

有效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是符合下列条件,应当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的;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未损害公共利益、未牟取私利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