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担任监督员,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