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