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完善覆盖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在市场准入、要素配置、公平竞争、金融支持、公用服务、权益维护、款项支付、市场退出等方面推动实现政策统一、规则一致、执行协同、过程便利。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