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优化监督机制第八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督查范围,通过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等方式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