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优化监督机制第八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受理、管辖和调查处理制度,负责全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并按照规定开展职权范围内案件的调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相应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工作。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机构接到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