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强化法治保障第六十七条有效实行国家统一的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制度。失信经营主体可以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按照国家规定向相关机构提出修复申请;对完成信用修复的,应当移除或者终止公示失信信息,并及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各级信用平台网站与有关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网站)应当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其他信用服务机构公布的信用信息,以国家有关信用平台网站作为来源的,应当根据信用修复结果及时更新其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