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实行国家统一的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制度。
失信经营主体可以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按照国家规定向相关机构提出修复申请;对完成信用修复的,应当移除或者终止公示失信信息,并及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
各级信用平台网站与有关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网站)应当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其他信用服务机构公布的信用信息,以国家有关信用平台网站作为来源的,应当根据信用修复结果及时更新其信用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