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强化法治保障第五十八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情况,对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专项清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清理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鼓励和支持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创设的制度规定的,依法经授权后可以开展先行先试。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