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第二十二条有效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指导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办理首贷、续贷和其他金融业务提供服务,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健全授信尽职免责制度,推动落实对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的监管政策。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在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强制搭售保险和理财产品等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