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九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统筹运用财政性资金,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等领域重大项目。鼓励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参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