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的应用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终止应用活动,相关号牌、标牌失效:
(一)应用活动被责令暂停后,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
(三)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
(四)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