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暂停该车辆或者同型号车辆的应用活动,并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要求放置车辆识别标牌的;

(二)发生三次以上一般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违反标志标线指示、逆向行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

(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