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运营的智能网联汽车和开展商业化运营的功能型无人车,应当配备随车或者远程监控安全员。安全员应当掌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操作规范监测、保障智能网联汽车安全运行;

(二)随车或者远程监控车辆运行状态以及周围环境,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者系统提示需要接管时,及时处置并采取开启危险警示装置、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等安全措施;

(三)发生交通事故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责任认定、处理等工作;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

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的应用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员的招录、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