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六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信息化建设和运用,完善货物装载、配载和公路监测网络,实现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升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