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