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