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路面动态检测不停车超限超载检测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记录资料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单位应当对记录资料依法进行审核。审核认定真实有效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证据。
货物运输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驾驶人应当自接到违法事实、行为处罚信息告知或者公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处理。逾期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可以将记录的违法超限超载信息向社会公告,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