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