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打谷晒粮、积肥制坯、放养牲畜、种植农作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