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路路政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确因更新需要砍伐行道树的,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