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确因更新需要砍伐行道树的,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