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

在公路用地范围设置各种非交通标志、标识、广告,必须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