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