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受法律保护,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二)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消防车通道、应急车道;

(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车。

行人和行驶中的车辆遇到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和人员时,应当主动让行并提供方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在救护车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进行疏导。对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而导致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免予处罚;不按规定让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