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院前医疗急救专项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院前医疗急救专项经费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和运行;

(二)购买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服务;

(三)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一体化运行;

(四)购置、更新和维护救护车、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械、通信设备等;

(五)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处置;

(六)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培训和演练,开展公众培训以及急救知识宣传工作;

(七)其他与院前医疗急救相关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