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发给完成献血计划证书;献血者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雇用他人冒名顶替献血;严格禁止伪造、涂改、出售或转让无偿献血证书。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