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