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就业服务和监管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的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