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就业服务和监管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就业失业监测体系。统计、教育、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为就业失业监测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就业失业监测工作。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