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业能力建设第三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建立健全竞赛保障激励机制,推行职业技能竞赛与展览、展会等相结合的办赛模式,推动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多方参与竞赛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照规定对获奖选手、专家教练以及在竞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