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新业态,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推进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外包创新发展,加快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和稳定就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