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尽量一次完成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询问、人身检查等取证工作,同时对被害人、证人开展心理疏导、个性化干预。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到场,通过面谈或者隐蔽观察等方式,了解和评估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心理状况,辅助开展心理疏导、个性化干预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指派女性法律援助律师为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