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尊、自爱、自律、自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