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五十九条有效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接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等情形的检举、控告、报告的,实行首接负责制。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及时移交,情况紧急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置。处理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