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控辍保学联控联保机制,采取措施确保未成年人不失学辍学,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校就读情况定期核查工作机制,将辍学学生、疑似辍学学生信息及时推送当地人民政府,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劝返复学、心理辅导、关爱帮扶等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配合做好心理辅导、关爱帮扶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发现疑似辍学学生,应当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