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四十八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下列教育制度改革要求,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一)完善课程标准和课程体系,丰富课程资源,培养未成年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二)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制度,采取措施督促学校减轻未成年学生过重的学习负担,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指标;(三)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健全与人口变化相适应的教育资源配置机制,提升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