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网络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按照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教育、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利用网络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