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八月底前,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前款规定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