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学校应当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培养未成年学生珍爱生命意识和自我情绪调适能力。

学校应当建立心理健康筛查机制和早期干预机制,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设置心理辅导室,为未成年学生提供日常心理辅导与咨询,并推进心理健康建档工作。发现未成年学生心理、行为异常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可以通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合作的方式,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