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民营经济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
对民营经济组织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应当结合其信用等级、违法风险程度确定,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属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依托本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加强行政执法信息的归集、共享与利用,开展数据监测、统计分析、督办评查、问题处理等工作,创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式,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