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技术、资金、数据、土地、项目、人才等扶持措施,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重点支持初创期、高成长性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民营经济组织发展,并为其提供产业政策、创业培训、管理咨询、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