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粮食安全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