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对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责任约谈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