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牧、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需求、库存、价格等实行动态监测、分析预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的粮食安全信息。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