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牧、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