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七章 粮食节约第五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粮食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利用闲置设施,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产后服务。引导粮食生产者使用科学储粮设施,提高科学储粮水平,减少散堆储粮等造成的损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粮食加工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和标样适度加工,合理控制加工精度,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