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流通与加工第三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企业与行政区域外粮食企业在粮食流通领域开展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