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