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及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湿地名录的确定及调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同时明确湿地的管护责任单位。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