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海洋开发项目建设,应当设置建设期和营运期航标。海洋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对航标进行巡查和维护保养,保持其正常工作效能。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